• 河北省土地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試行)

    河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河北省土地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2-02-21                       信息來源:耕保處

    冀自然資字〔2022〕32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雄安新區管委會綜合執法局:

    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為加強土地征收社會穩定風險防控,規范土地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土地征收矛盾隱患,省廳制定了《河北省土地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反饋。

    聯系人:梁 萬  0311-66772116

    河北省自然資源廳

    2022年2月18日

    河北省土地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征收社會穩定風險防控,規范土地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切實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土地征收矛盾隱患,根據《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中辦發〔2012〕2號)及省委、省政府關于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建設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實施土地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擬征收土地前,對土地征收過程中可能產生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開展系統調查,科學預測、分析和評估,提出風險防范和化解措施,確定風險等級,作出風險評估結論。

    第四條 實施土地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人為本。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強化宗旨意識,按照短期與長期利益并重的原則,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增強被征地農民的獲得感和幸福感。

    (二)科學規范。按照規范的程序方法,對土地征收可能出現的社會穩定風險進行科學預測和評估,依法依規合理防范化解矛盾糾紛,確保土地征收工作有序開展。

    (三)全面客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進行評估,充分征求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意見,深入調查研究,做實基礎工作,實事求是確定風險點并制定防范化解預案。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土地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實行屬地管理,提出征地申請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土地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責任主體。同級自然資源、發展改革、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等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有關工作。

    第六條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自行實施土地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不具備條件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土地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

    第七條 土地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具體評估內容如下:

    (一)合法性。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要求;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形;是否符合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是否符合法定征收程序;是否依法進行安置補償等。

    (二)合理性。是否采取了必要得當的措施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補償安置方式是否體現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當前和長遠利益;是否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保持土地征收有關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等。

    (三)可行性。土地征收的時機和條件是否成熟,是否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和配套措施;是否有權屬爭議,是否足額及時落實相關費用;是否征求相關利益群體意見,得到大多數群眾的支持和認可;是否制定保障土地征收決策順利實施的措施等。

    (四)可控性。土地征收是否會引發群體性事件、集體上訪、重大社會治安問題;是否會引發重大輿情事件等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是否制定了能落實到位的社會風險防范化解措施以及處置預案;是否制定了宣傳解釋和輿論引導工作措施。

    第八條 土地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制定評估方案。根據土地征收具體情況編制評估方案,明確評估目的、評估人員、評估對象與內容、評估程序和方法、時間安排等。

    (二)充分聽取意見。根據評估方案,通過公示、實地走訪、問卷調查、召開座談會等方式,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和建議。對土地征收影響較大的主體要重點走訪。

    (三)全面分析論證。全面梳理各方情況和意見,深入查找、預測可能存在的社會穩定風險點。對風險點進行分析,研判風險發生概率,以及可能產生的影響,提出防范化解風險的措施。組織專家、熟悉當地情況的鄉村干部、群眾代表等,對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方式方法、預測的風險點及應對措施、評估結論進行綜合評價,并出具結論性意見。

    (四)確定風險等級。在全面分析論證基礎上,將土地征收社會穩定風險劃分為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三個等級。

    分析論證發現的風險點無法得到有效化解,容易引發不穩定事件或可能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重大輿情事件的,為高風險;分析論證發現的風險點大部分可以有效化解的,可能引發矛盾沖突但不會造成激烈問題的,為中風險;分析論證發現無風險點或風險點全部可以得到有效化解的,為低風險。

    (五)編制評估報告。編寫土地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主要包括評估事項和評估過程,各方意見及采納情況,土地征收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分析論證,可能引發的社會穩定風險等級及評判依據,風險評估結論,防范化解措施及處置預案等內容。

    (六)組織報告評審。評估報告編制完成后,按照編審分離原則,組織黨政部門代表、專業人員等進行集體評審。評審人員應為單數,一般不少于5人,與評審事項有直接利益關系的評審人員應當回避。評審人員應出具本人簽名的書面意見。

    (七)評估報告備案。評估報告通過論證后,在申請土地征收前,經縣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并加蓋印章后,送同級黨委政法委備案。

    對于征收土地面積較小、涉及被征地農民人數較少、當地歷史征地總體情況較好的,經同級黨委政法委同意后,可采取簡易評估程序,即在召開土地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專題會議,查找風險點、制定并落實風險化解和防控措施的基礎上,編寫簡易程序備案表,送同級黨委政法委備案。

    第三章 結果應用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評審意見,對是否開展土地征收做出決策。評估報告結論為低風險等級的,可以開展土地征收,但應采取有效措施應對潛在風險;評估為中風險等級的,應在采取有效防范化解措施降低風險等級后開展土地征收;評估為高風險等級的,應當做出不再開展土地征收的決策,或者在調整方案、降低風險等級后再行決策。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跟蹤了解土地征收決策實施情況,實時掌握不穩定風險因素,落實風險防控和化解措施。決策實施引發一般社會不穩定問題的,及時做好調處化解工作,確保決策順利實施。決策實施引發重大社會不穩定問題的,應視情況采取暫停實施、調整實施或終止實施的措施。

    第十一條 對應進行土地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而未實施評估,不按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土地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或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造成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行政復議、訴訟敗訴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雄安新區土地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按照雄安新區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以上內容轉自:河北省自然資源廳

    午夜蜜月av